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
1.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支持和督促校(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校(院)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3.配合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4.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校(院)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反映校(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等问题线索。
6.对校(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附属省立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7.受理处置校(院)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校(院)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等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校(院)党员违纪线索,对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必要时可以审查校(院)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依法调查校(院)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由省纪委监委调查,或者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调查或与其联合开展审查调查。
8.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校(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校(院)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9.发现校(院)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加强对校(院)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10.负责受理和处置校(院)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校(院)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应当协助校(院)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11.负责对本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2.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纪委主要职责
1.协助校(院)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校(院)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校(院)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开展内部巡察,纪委书记协助党委分管巡察工作;协助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受理处置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之外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问题线索,对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3.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4.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5.推动校(院)内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6.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会同校(院)党委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7.完成校(院)党委交办的与“三转”要求不相冲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