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财字〔2008〕5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经费收支审批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务经费管理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经费收支审批暂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经济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预算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学校对全部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收费”的原则,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收入的唯一管理部门。
(二)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费。承包单位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
(三)学校创收收入及其他收费项目,由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按照泰医财字[2007]14号文件《关于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需经物价部门审批的由财务处报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
学校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规定分为:①人员支出;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③商品和服务支出;④其它资料性支出等四大项。具体由学校年度预算确定支出项目及指标。学校年度预算经党委会议批准、上级部门核准后公布执行。按规定预算收支需经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经费支出的原则和程序
落实经费开支经济责任制,在坚持“一支笔”审批经费的原则下,实行部门党政领导会签制度。逐步形成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相互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所有经费报销时要由经办人员、保管人员(或相关的当事人)、分管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以下简称签字手续),同时由党总支书记(不设书记的由单位行政副职)进行会签(以下简称会签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报销费用,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的票据,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原报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承担有关责任。
审批人、会签人签名式样报财务处备案。因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审批人的、审批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审批,其委托书要在委托生效前送达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经费支出额度审批权限
(一)年度预算分配部门经费的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2000
—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10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和协助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会签;20000元及以上的经院长批准。
(二)接待费审批权限
1、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执行《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的规定》(泰医办字[2004]25号),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招待费控制在公务费2%的接待标准及接待范围执行,实行事前审批、定点接待、统一结算制度。
2、遇有接待任务时,承办部门填写审批单,在规定的标准内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一次接待1000元(不含1000元,含酒水,下同)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2000元(不含2000元)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和协助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会签;2000元以上的经院长审批。
3、各部门用创收经费支付的招待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定点接待单位有院长办公室联系指定。就餐后由承办人签字确认,接待费用由院长办公室凭接待审批单和就餐确认单定期统一结算,由协助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报销。凡无接待审批单或就餐费用超过审批额度的,不予报账。
(三)基建工程付款的审批权限
1、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计划报批程序,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预算、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付款。
2、一次性开支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由总务处、审计室、财务处等三部门负责人签批;10000—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经三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经协助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后,由院长审批。
(四)维修工程付款的审批权限
1、学校维修工程严格立项审批手续,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预算、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付款。
2、一次开支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由总务处、审计室、财务处等三部门负责人签批;10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经三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000元及以上的经协助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3、维修工程凡涉及竣工决算的,不论额度大小,均须报院长审批。
(五)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报告、预付款情况及学校审计室审计情况一并报院长审批后予以报帐。
第五条 根据各部门工作职权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我校经费支出的主管部门及审批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补贴、奖酬金、加班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返(外)聘人员补贴、临时工工资、及引进人才的费用等涉及人员经费的由人事处主管、审批。辅导员、班主任补贴由学工处进行具体管理,人事处审批。
(二)外籍专家经费、留学生经费等支出,由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主管、会签审批。
(三)学生的奖、贷、勤、补及学费减免等学生经费,由学工处主管、审批。学生班费、活动费由院部系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审批。学生公寓经费由学工处主管、会签审批。
(四)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由教务处主管、会签审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由科研处主管、审批,统一由国资办负责采购、验收等工作。各部门利用本部门经费购置设备,按签字权限审批后,交国资办采购,列本部门经费支出帐,入固定资产。
(五)教学实验材料、教材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改革经费等由教务处主管、会签审批。
(六)学校房屋修缮、实验室改建修缮、水电设施、道路等维修工程以及办公家具购置、绿化保洁、取暖费用、学校班车经费、水电费等经费由总务处主管、会签审批。
(七)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开支由科研处主管,视经费类别进行分配、会签审批。
(八)图书资料购置经费由图书馆主管、会签审批。各部门利用本部门经费购书、刊,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图书馆登记后,列本部门经费支出帐,入固定资产。
(九)学校消防设施、校治安管理经费由保卫处主管、会签审批
(十)学生见习、实习经费由实践教学部牵头与各院系会商分配后包干使用。由实践教学部与相关院系会签审批。
(十一)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其公用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主管、会签审批。
(十二)工会经费由校工会主管、会签审批。
(十三)学校宣传经费及报刊征订费由宣传部主管、会签审批
(十四)公费医疗经费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主管、会签审批。
(十五)各部门的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有关部门会签审批。
(十六)学校各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教学部门的业务费用的支出,在学校预算指标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第三条办理。
以上各项经费的开支报销均按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六条 学校各项创收收支及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财务收支,均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自筹基建经费、还基建欠款的付款计划,由财务处
、总务处、审计室三家共同商定,报请院领导批准付款。
第八条 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主办部门应严格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实行“国库支付”的规定:要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拒绝付款。对不可预见或未列入年度预算而又必须办理的项目所需经费以及超预算经费的开支,有关部门提出追加经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由财务处落实经费来源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处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反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以便各部门掌握经费的开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