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党纪字[2003]8号
为做好党纪案件查处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纪委制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正式立案进行调查,并应给予审查对象党纪处分的案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结案处理之前,均需进行审理。
二、审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审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经纪委领导批准后实行回避。
四、呈报和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立案报告和立案依据;
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案件检查人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或单位的意见。
五、案件受理后设立审理小组,一般应及时指定二人承办。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负责。
六、审理违纪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可要求案件检查人补证或补办手续,或者自行调查补证及补办手续。
七、在案件审理中,除简单的案件外,应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陈述和辩解。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对其所提意见写出说明材料,一并交有关会议讨论。
八、承办人审理后,要草拟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小组集体讨论,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交审理负责人审签。
九、审理报告经纪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提交纪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批准的,则再报请党委会审批。
十、审理小组根据纪委全体会议或党委会讨论的意见,写出处理决定,由纪委、监察室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主管领导审批。
十一、凡给予党纪处分的,在纪委会、党委会讨论后,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