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泰医党字〔2006〕19号)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的目的。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年底以前召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做好准备。

    第六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处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校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组织部、纪委就会议重点议题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检查督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督促和管理。对于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