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泰医党纪字[2003]7号

 

      为保持纪检监察部门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一、 信访登记

    群众的来信或由其他部门、单位转交和领导、上级机关批转的信件,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人民来信登记表》。

   对来访、来电投诉者,要做好记录,将反映内容记入《人民来访登记表》。对来访者,要文明接访,安排专人接待。

  二、 信访处理

   对来信、来电和来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纪委、监察部门向单位或个人发出《纪检监察监督通知书》(《纪检监察监督通知书》见附件),就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责任部门做出说明。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访问题,必须由两人进行初步调查。

   初查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报告要经过集体讨论,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参加。经初查,对于事实清楚,达到立案条件的,按立案有关程序办理。达不到立案条件的,应作初查终结处理。

   经初查后,不需立案的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经调查核实,被检举人、控告人无违纪情况的,应向署名的检举、控告人说明情况。检举人、控告人若提不出新的证据、线索,作终结处理,材料存档。二是经调查证实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对被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

   在信访工作中,若发现单位、部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信访处理终结后,要向检举、控告人通报处理结果。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三、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已处结的信访,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应做好说服工作,不再调查。

   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已处结的,检举人、控告人若无新的线索和证据,亦不再组织调查;属原来未反映过的问题,按本制度上述条款处理。需要上报结果的,按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四、信访材料归档

   信访工作中产生的文书材料,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摘记、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报告、处理决定等,在信访处结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反映问题属实的材料要永久保存,对于反映问题失实的材料,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工作原则

   坚持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认真阅办来信来访,热情服务;秉公办事,查清事实,恰当、正确地处理信访事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分析、研究信访内容,注意发现线索,了解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做好信访的日常工作。
附:《纪检监察监督通知书》(略)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