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山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中共泰山医学院委员会

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意见

泰医党字[2003]20号

 

    为加强我院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内监督的任务

    保证党的组织、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发生,纠正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

    党的各级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党内监督的依据

    《党章》、《准则》、党的其他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制定的有关党建的规章制度。

    四、党内纪律监督的内容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章》总纲中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以及院党委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

    应着重监督、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二)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廉洁自律,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情况;

    (四)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的情况;

    (五)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六)各级党组织、党员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五、党内纪律监督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惩戒于后的原则;群众路线和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六、党内纪律监督的形式与方法

    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党员之间的监督、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一)建立纪委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

    (二)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在本级组织的职权范围内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对各党总支、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各项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党风党纪问题,纪委负责处理,并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委。

    (五)发现党委及党委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纪委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报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除外);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按照上级纪委的批示精神办理。

    (六)纪委接到对各党总支成员、科级以上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向党委报告,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七、保护检举者与被检举者的合法权利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凡需要答复的,要在核实或处理后给以答复。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人要给予保护。

    (二)为便于对事实核对清楚,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被检举者并听取其意见,被检举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或说明,也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工作人员行使正当职权。对于袒护被检举者,干扰、阻碍执纪部门工作,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查明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八、为了加强对党内监督的领导,纪委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纪律监督工作的情况。

 

                                            二O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党员干部党内监督意见                                                  

党委办公室                                               2 0 0 3年5月2 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