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泰医办字[200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行为,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有效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分别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经营用房及配套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图书及大宗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校属各单位凡使用学校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第二条所列项目招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办公室、教务处、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校招标管理规定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招标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纪律等重大事项;

     (四)审核批准招标项目;

     (五)审定评标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七)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六条 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别成立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牵头,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修缮工程及招标小组,由总务处牵头,负责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加固、改造、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办公家具、教学桌椅、实验台凳及学生公寓家俱招标工作;设备招标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教学科研仪器及办公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图书招标工作小组,由图书馆和教务处牵头,分别负责图书和教材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由牵头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专家以及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各归口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建评标专家库;

     (二)审查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三)招标文件的制定;

     (四)招标信息的发布;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

     (六)招标会议准备及组织;

     (七)发布中标通知书;

     (八)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实施施工(采购)合同;

     (九)组织项目验收;

     (十)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审批工作;

     (二)参与标书制定,提供项目的技术要求等;

     (三)列席开标、评标会议;

     (四)参与合同签订;

     (五)实施施工(采购)合同;

     (六)参与项目验收。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所有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一)审查招标文件;

     (二)参与招标项目考察;

     (三)对招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参与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正式签定的合同书要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五)付款审核。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合同款,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合同,未经审计或尚无审计结果之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工程合同款项;

     (六)监督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必须征得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七)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条 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基建、维修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要按照有关程序实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项目、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屋面防漏、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三)大宗同类物资采购(实验器材和材料、教学科研及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药品及医疗器械、木器家具、学生公寓用品、劳保用品、教职工福利物品等)。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或在第五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归口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集体论证,按有关规定选定施工队伍或组织采购。合同书及会议纪要、有关资料由归口主管部门建档。

      第十二条 在地方政府建筑市场上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要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校招标领导小组派人参加。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归口主管部门建档。

第四章  招标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持学校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到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归口主管部门受理招标,填报招标申请表报审计室;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研究拟定招标方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并搞好预算,必要时应编制标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施工单位,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室会签后,由归口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五条 招标信息发布: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归口主管部门通过校园网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项目单位、使用单位等可推荐但无权拒绝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发标至开标的间隔时间一般为7~15天。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确定,由领导小组代表、项目和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随机抽取确定或外聘;项目和使用单位的评委由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会欢迎项目、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开标:

     (一)开标由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前,由主持人宣布评标工作程序、工作纪律。

    (二)开标时,由监督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

     (一)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会;

     (二)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初审,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和样品等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名单;然后评标委员会开始询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答疑,并书面承诺。询标结束后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离场。

     (三)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

     (四)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标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 考察:为确保采购质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一般应在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进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前确需考察的,考察人员负责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但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 定标:考察完毕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汇报后进行评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和分包。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布中标结果: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给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经项目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室会签后,由归口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效的合同送审计室一份备查;校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履行合同: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组织施工或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项目履行情况简要小结及有关文件材料由归口主管部门建档。

第五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招标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应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标底,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阻挠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凡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