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这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又规定: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