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鲁教监发[2014]3号)。现将鲁教监发[201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
要从即日起至9月底,广泛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不断增强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公示栏、校园网、家长信、部门(单位)会议等途径,将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传达给每一名教师,告之每一位家长,确保教师、家长百分之百全覆盖、全知晓。
二、加强监督检查
要就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要督促已收受礼品礼金的教师自行清退,组织全体教师签订承诺书。各级领导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各部门单位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将《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部门、各单位请于9月20日前将开展宣传教育、签订承诺书和责任书等贯彻落实情况报学校监察处。电子邮箱:jw@tsmc.edu.cn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6229926。
泰山医学院监察处
2014年8月10日
附:
鲁教监发[2014]3号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一、广泛宣传教育,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即日起至9月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不断增强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校园网、家长信、校务会等途径,将《规定》传达给每一名教师,告之每一位家长,确保教师、家长百分之百全覆盖、全知晓。KKK泰山医学院
二、认真自查自纠,强化专项治理
各学校要就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要督促已收受礼品礼金的教师自行清退,组织全体教师签订承诺书,各级领导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家委会、社会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三、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校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宣传教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教师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制止不力,经查实情况较重的学校主要领导,将追究其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为坚决刹住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障。
各市教育局、各高校请于9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电子邮箱:jjz@sdedu. gov. cn。
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0531-81916589。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7月30日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