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监督实施办法
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    浏览量:

泰医审字[200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校招标工作程序,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工作,是指全校所有招投标工作,包括物资设备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基建、维修、药品材料、教学试验材料采购、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涉及学校经济利益的全部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全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单位为校审计室及监察室。学校财经工作小组监督《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监督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活动的招标工作,无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执行其它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的内容、程序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事项的计划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文件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评委成员的组成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过程

    (八)评标报告

    (九)中标人的确定

    (十)合同签订

第三章招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发生招标活动的职能部门为代表学校的发标单位。招标工作由发标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包括招标事项的申报、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报名、起草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拟定评标报告、组织合同谈判。

    第七条招标工作的监督实施

    (一)职能部门依据批准的计划,填报招标申请表,报审计室,审计室会同监察室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职能部门依据批准的招标申请起草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包括招标事项的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有关事项。招标公告报审计室,审计室会同监察室审查后在政府部门规定的媒介或校园网等媒介发布信息。

    (三)职能部门起草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报审计室,审计室会同监察室审查。

    (四)职能部门依据招标公告,认真登记投标人信息,报审计室进行资格审查,职能部门依据审查后的投标人名单通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可以适当收取标书成本费。标书费的收取,一律由财务处负责收取,收费用于招标工作,专款专用。

    (六)评委的确定

    评委成员:评委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校内建立评标专家库,专业评委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在校内专家不足的情况下,从校外聘请。评委成员在监督下抽取,并于开标当日通知,一般

    不得提前通知,通知由监督人通知,通知时不告知原因只告知参加会议。

    审计、监察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评标,只参加现场监督。

    (七)评标严格依据评标办法评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评标。监督人员重点监督其评标过程是否符合评标程序。

    (八)评标完成后,由职能部门或由专家起草评标报告,现场监督人员对评标报告进行符合性鉴定。评标报告应包括对评标情况的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评标报告呈报校领导审批确定中标人。

    (九)合同签订由职能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和起草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执行泰医审字[1996]2号《关于签订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招标工作一般由校内组织实施,特殊招标项目如工程施工、政府采购等政府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招标事项,执行政府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但整个监督实施过程执行上述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材料归档:职能部门负责整理评标资料,中标人确定后一周内将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交校财务、审计、监察存档。评标资料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信息、评标记录、评标报告、考察报告等评标资料。

    第十条招标工作是非常严肃的一项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参加招标工作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严密地组织,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招标监督设立咨询电话,电话设在审计室,招标

    公告及招标文件注明联系电话(招标组织部门电话)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6 2 2 9 9 9 1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招标工作监督办法                                              

院长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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