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若干行政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办法
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    浏览量:

泰医办字[2003]9号

    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工作失误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行政干部,促进我院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对若干行政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制定以下办法。

    一、开展效能监察的行政事项为涉及学校或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项。如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品、仪器设备的购置,经济合同的签订,职称评聘等。

    凡重要工作事项,上级要求公开或能够公开的工作内容,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

    二、效能监察的对象

    主管该项工作的部门及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

    三、效能监察的依据和任务

    效能监察的依据是该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工作程序、操作规范、预期目标、经费预算、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效能监察的任务是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或不良倾向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促其改进或纠正。

    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参加人员应如实将监督依据的内容向监察人员作出说明。

    四、检查监督程序

    (一)主管部门将该项工作整体计划报告监察部门负责人。

    (二)确定参与该项工作的监察人员。

    (三)参加研究、部署该项工作的有关会议。

    (四)参与讨论、修订有关的文件规定,熟悉有关资料。

    (五)实施重要工作环节的现场监督。根据不同工作类型和不同的工作性质、程序,一般要参与如下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合同签订;重要工作环节的现场监督。如发现问题,监察人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促其改进或纠正;监察人员要写出监察报告,报监察室存档;监察人员向有关领导报告检查监督情况。

    五、责任

    (一)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临时工作组织,负责筹备召开有关会议,布置、协调有关工作。

    (二)工作中或以后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由主管部门、当事者负责。

    (三)对于参与该项工作的本院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监察人员须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令其改进或纠正;不听劝阻的,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处理。

    (四)监察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监察部门参与检查监督的,主管院领导不予批复。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院长办公室                                             2003年6月2日印发

 

山东省纪委监委驻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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